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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启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缴工作
浏览次数:3490125  发布日期:2012-8-15 13:41:09


厦门旅游(图片来源:启程旅行网)

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周转的期限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日前,厦门市旅游局下发《关于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正式启动全市旅行社质保金补缴工作。

《通知》要求,2009年5月1日以前设立、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补缴12万元;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补缴84万元。如有设立分社,按照每设立一家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增存质保金5万元;每设立一家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增存质保金35万元的规定,旅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原先开户的指定银行户头存缴足额质保金。

质保金补缴工作从即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前完成,各旅行社必须于1月31日前将补缴的质保金银行存单原件、复印件以及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原件各一份一并交到厦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为确保质保金缴交工作高效、顺利完成,厦门市旅游局已指定专人负责咨询、答疑和催缴工作,并提前与各指定银行协商、交流,建立了旅行社质保金缴交管理和动态通报机制。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入足额质保金的,市旅游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建议省旅游局予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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