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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客消费纠纷被打伤旅行社赔4000元(图)
浏览次数:3489240  发布日期:2013-1-16 9:02:44


欢快旅游

日前,阆中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旅游消费纠纷,消费者杨女士因小孩在旅游期间被打伤,获得阆中市某旅行社赔偿4000元。

今年7月,杨女士与阆中市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将11岁小孩委托给旅行社,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8月1日至8月8日北京、天津、南北戴河夏令营活动。8月8日在返回阆中的途中,杨女士的小孩子和另外两姐弟小营员发生纠纷,而后抓扯、被打伤。为此,杨女士投诉阆中市消费者协会,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杨女士将小孩委托给旅行社,参加夏令营活动,旅行社应负监护责任;导游在小营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予以制止、劝导,但仍发生抓扯、被打伤,说明旅行社未完全尽到被委托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经组织双方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杨女士4000元,一起旅游消费投诉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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